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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2號陳家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追加被告暨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斗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111年1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1年度訴字第7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家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追加被告暨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斗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111年1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702號沈維珉與沈維斌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家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追加被告暨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斗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111年1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各1件,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追加被告暨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斗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111年1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家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家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玉珮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