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PHAN BA THONG(中文姓名:潘伯通)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PHAN BA THONG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被告PHAN BA THONG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BA THONG(中文姓名:潘伯通,越南國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案號:111 年度聲觀字第335 號,偵查案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第115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 BA THONG(中文姓名:潘伯通)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月股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