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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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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PHAN BA THONG(中文姓名:潘伯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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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PHAN BA THONG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被告PHAN BA THONG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BA THONG(中文姓名:潘伯通,越南國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案號:111 年度聲觀字第335 號,偵查案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第115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 BA THONG(中文姓名:潘伯通)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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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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