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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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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交簡字第233號YONLOY THAWATCHAI(中文名他哇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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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YONLOY THAWATCHAI(中文名:他哇猜,泰國籍)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六交簡字第233號被告YONLOY THAWATCHAI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六交簡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ONLOY THAWATCHAI(中文名他哇猜,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196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YONLOY THAWATCHAI(中文名:他哇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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