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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被告紀志隆、被告紀正義、被告紀美津、被告紀美智、被告林明杰、被告林明修、被告謝斐如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111.9.6成果圖、庭期取消函及民事準備狀繕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紀志隆、被告紀正義、被告紀美津、被告紀美智、被告林明杰、被告林明修、被告謝斐如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111.9.6成果圖、庭期取消函及民事準備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紀志隆、被告紀正義、被告紀美津、被告紀美智、被告林明杰、被告林明修、被告謝斐如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111.9.6成果圖、庭期取消函及民事準備狀繕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111.9.6成果圖、庭期取消函及民事準備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紀志隆、被告紀正義、被告紀美津、被告紀美智、被告林明杰、被告林明修、被告謝斐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