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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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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準備書狀繕本及111.11.29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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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準備書狀繕本及111.11.29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準備書狀繕本及111.11.29陳報狀繕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準備書狀繕本及111.11.29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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