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15號TJEN SIAT PHIN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TJEN SIAT PHIN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易緝字第15號被告TJEN SIAT PHIN妨害家庭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JEN SIAT PHIN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決行
書記官 科長或股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