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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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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楊賴泉足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原告111年8月9日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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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楊賴泉足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原告111年8月9日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沈杉坑與謝秀蘭(即謝廖緞之繼承人)等二十二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楊賴泉足之承受訴訟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原告111年8月9日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楊賴泉足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12-04
  • 更新日期:111-12-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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