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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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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0號宋英之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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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智110年度訴字第5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宋英之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570號簡啣環與劉水景、宋茂圳、宋茂興、宋英、劉掽頭、宋慶春、劉慶源、宋慶泉、許宋美月、宋美惠、宋美女、林玉、林金水、陳伯宏、陳建璋、陳怡如、陳怡雯、宋清水、蘇麗琴、宋亦彪、宋梓璇、宋志誠、宋志鴻、宋秋生、宋美枝、宋南勇、𡍼斗、劉宋素華即宋素華、宋水成、宋萬福、宋順正、宋士州、張明山、張紹騰即張志平、江耿坤、宋順徹、郭家豪、宋明樹、江博詮即江柏賢、簡汝佐(承當訴訟人黃郁琄)、宋劉來貴、宋瑞成、宋瑞德、簡伯睿、黃郁琄、劉張麗品、劉國泰、劉惠苓、簡風誌、簡風文、簡美綺、簡美珠、莊坤象、林嘉琪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宋英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家莉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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