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8號劉汶勳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劉汶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218號被告王進祥等妨害秩序等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汶勳
具 保 人 王進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683號、111年度偵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進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