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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阮錦仙(NGUYEN CAM TIEN)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0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聲請人謝政原與相對人阮錦仙(NGUYEN CAM TIEN)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阮錦仙(NGUYEN CAM TIEN)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