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小字第144號陳細妹即林嘉興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小字第1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細妹即林嘉興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小字第14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細妹即林嘉興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細妹即林嘉興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陳細妹即林嘉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暨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11-27
- 更新日期:111-11-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