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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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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林蕭秋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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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蕭秋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林蕭秋菊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蕭秋菊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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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pdf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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