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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330號黃聰士(即洪光炎之繼承人)之分配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戊字第37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聰士(即洪光炎之繼承人)之112年2月2日上午10時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330號債權人林芊佑等與債務人丁炳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李松坤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