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被告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智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33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ICHAT PHARADON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