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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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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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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被告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智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ICHAT PHARADON(中文名:帕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33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ICHAT PHARADON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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