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楊閩華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聲請人潘氏貞與相對人楊閩華間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楊閩華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潘心瑀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國外公送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