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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7號姜宏昌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信決111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姜宏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票字第517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姜宏昌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姜宏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嘉萍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釧
相 對 人 姜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省略)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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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票517pdf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