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號陳麗卿、謝登瑞之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陳麗卿、謝登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31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應送達予陳麗卿、謝登瑞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陳麗卿、謝登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左茹
附錄判決節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湯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登旭
被 告 嚴沈招
沈阿英
沈優勝
陳英男
陳麗珠
陳麗卿
林謝素梅
謝福南
謝福珍
謝福得
謝福順
謝福儀
謝福樹
郭麗芬
郭義宗
郭義維
謝登瑞
謝福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就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容忍原告於上開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之土地範圍內,埋設電力、電信、網路、水管、污水道、排水溝、瓦斯管等管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