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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4號蘇美妮之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馨111年度婚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蘇崇暐與被告蘇美妮間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蘇美妮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徐基典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蘇崇暐任之。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