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24號李銀貞、李家茗、廖金貞即李乙桂之繼承人之公告徵詢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國內外公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戊字第3824號
主旨:公告徵詢李銀貞、李家茗、廖金貞即李乙桂之繼承人限
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戊字第38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淑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將債務人李淑貞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總價新台幣96,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李銀貞、李家茗、廖金貞即李乙桂之繼承人等3人
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
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得於本公告
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
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
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
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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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雲金職字第199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3824號 財產所有人:李淑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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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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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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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崙背鄉 │新貓兒│ │511 │ │2004.88 │280分之12 │66,000元 │
│ │ │ │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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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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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崙背鄉 │新貓兒│ │514 │ │865.13 │280分之12 │30,000元 │
│ │ │ │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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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水利用地、一般農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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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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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11地號土地為窪地(水塘)、雜草,514地號土地為雜草叢生。拍定後之 │
│ │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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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 │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或建物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
│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 │。 │
│ │五、本件511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
│ │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
│ │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
│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
│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 │
│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
│ │七、無他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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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