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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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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98號廖國棟、廖保棟、廖泓淼之起訴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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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勇111年度調字第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廖國棟、廖保棟、廖泓淼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調字第98號聲請人黃意堯與相對人廖國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廖國棟、廖保棟、廖泓淼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國棟、廖保棟、廖泓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蕉杏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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