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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小字第179號許自賢之開庭通知書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小字第1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自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小字第179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許自賢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自賢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自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