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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許繼元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繼元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林明智與林慶堂、林義郎、許鋒志、林聰裕、林文彥、懷毅股份有 限公司、林家賢、李財源、李佳璦、許護釋、許哲綸、沈信甫、郭宏瑜、林景儀、許桂蘭、許榮雄、
許榮海、許文龍、許普湶、許金石、許憲銘、許玉烽、許文誠、許惟喨、許秋桂、許麗文、劉雪梅、
許濠璽、林清江、許復國、許森琳、許明淵、許秀淋、許欄香、許繼元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
告許繼元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繼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家莉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