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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214號廖明琴、廖仁豪之履勘通知書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字第2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廖明琴、廖仁豪之履勘期日通知書1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字第214號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李秀月等一百七十四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廖明琴、廖仁豪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履勘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明琴、廖仁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現場實施履勘。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