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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3號朱俊鋒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美111年度訴字第2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朱俊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03號朱志能與朱李秀英、朱冠穎、沈萬能、江明山、沈連池、沈富昌、沈志成、沈金龍、沈金城、沈萬發、沈萬福、沈鎮南、張福林(由朱志能承當訴訟)、沈茂炎、、朱宗憲、吳愛麗、朱俊鋒、朱冠穎(朱木輝之承受訴訟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朱俊鋒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俊鋒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達成
股 別:美股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