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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67號劉蘭妹、俞秀英、林美蘭函一件之函一件(是否同意撤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年度港簡字第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劉蘭妹、俞秀英、林美蘭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港簡字第6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應送達予劉蘭妹、俞秀英之函,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蘭妹、俞秀英、林美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