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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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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9號林奎佑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驗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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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奎佑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驗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09號林春安與賴正義等排除侵害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奎佑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驗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奎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111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於現場勘驗。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左茹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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