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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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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53號黃清風、黃桂英之開庭通知、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部分訴之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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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字第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桂英、黃清風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部分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字第53號黃國書與黃清泉、黃清和、黃清達、黃淑女、黃其發、李貴美、黃幸福、黃幸新、黃淑娥、黃淑珠、黃淑惠、黃其保、黃孫玉枝、黃俊明、黃俊秦、黃麗秋、黃麗真、黃麗英、陳伯芳、李典育、李典運、李清廣、李美黛、林建璋、林建昇、蔡金山、蔡麗燕、黃溪圳、黃溪水、黃溪永、黃麗珠、黃麗桂、黃慶茂、黃政雄、黃桂香、林黃桂卿、黃桂英、黃端平、黃偉信、黃品、黃季榛、蔡花、黃俊璋、黃劍峯、黃劍郎、李澺珗、李瓊玲、李琼瑶、李瓊玟、李瓊瑛、李春典、李峻鋐、葉淑媛、李宗明、李棟凱、李季幸、林李桃、李合、李玉螺、廖黃葱、高錦河、高錦興、高錦鏜、高政澤、高綺蓮、高佳薇、高岱憶、高錦勝、許秀淋、許鋒志、許欄香、許慧敏、許森琳、許明淵、許淑雲、黃忠義、黃萬督、黃萬寶、黃清風、劉黃美雲、黃美月、黃美春、黃美雪、黃煌文、黃清河、黃國賓、黃永富、黃麒愷、王建博、廖月霞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桂英、黃清風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桂英、黃清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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