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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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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調字第84號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庭期取消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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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港簡調字第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庭期取消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港簡調字第8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庭期取消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調解庭,因有部分被告移居國外,故取消上開調解期日。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辦論公告(文采)
股       別:港甲股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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