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143號NGUYEN THI HANG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THI HANG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虎簡字第143號被告NGUYEN THI HANG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HANG(越南籍)
女 民國78年8月19日生
護照號碼:C6189616號
居住地址:南投縣魚池鄉新城村通文路通
文巷9之7號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
林縣專勤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51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HANG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