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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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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被告廖蘊慈之起訴狀繕本、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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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廖蘊慈之起訴狀繕本、西螺地政111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廖健閔與廖裕棠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廖蘊慈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西螺地政111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蘊慈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廖蘊慈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玉珮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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