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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被告廖蘊慈之起訴狀繕本、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廖蘊慈之起訴狀繕本、西螺地政111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廖健閔與廖裕棠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廖蘊慈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西螺地政111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蘊慈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廖蘊慈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玉珮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