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26號KAEWWINAT NATTHAPHONG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KAEWWINAT NATTHAPHONG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226號被告KAEWWINAT NATTHAPHONG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EWWINAT NATTHAPHONG (泰國籍)
男(西元1977年6月6日生)
護照號碼:AA5294631號
原居留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正里永福路
614及616號(已出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EWWINAT NATTHAPHONG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