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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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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被告廖哲瑋(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裁定及111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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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廖哲瑋(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廖容琦等與趙艷文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廖哲瑋(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一、本件應由廖德忠、廖婉如、廖浚淇、廖柔淳、廖香棱為被告廖淑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函 稿 代 碼:F012-03 公示送達公告-開庭期日(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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