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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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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0202號共有人蔡歹、蔡竹樹、蔡石同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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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癸字第4020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蔡歹、蔡竹樹、蔡石同之繼承人限期表示
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雲院惠110司執癸字第4020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蔡石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
國111年7月13日將債務人蔡石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84,4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蔡歹、蔡竹樹、蔡石同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
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
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
同共有人同意證明之文件。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雲金職字第6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0202號 財產所有人:蔡石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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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崙背鄉 │豐榮 │ │214 │ │6079.9 │840分之14 │84,4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貓兒干段323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他項權利:無。 │
│ │二、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多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
│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時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
│ │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
│ │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T64X4L25;
民事執行處

函稿代碼:27-12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前)-111雲
金職同字第61號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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