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6號蔡秀雲、蔡志賢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仁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秀雲、被告蔡志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秀雲、被告蔡志賢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秀雲、被告蔡志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佑怡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劉育齊
訴訟代理人 劉峰銘
被 告 蔡純枝
訴訟代理人 張紋淋
被 告 蔡明霞
訴訟代理人 徐秀美
被 告 蔡明雪
蔡秀雲
蔡志賢
蔡明珍
褚孟蘭
褚孟華
王宏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秀雲、蔡志賢應就其被繼承人蔡明義所有坐落雲林縣褒忠鄉忠東段九七九、九八○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七分之一,及坐落雲林縣褒忠鄉忠東段九八八、九九六、一○一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一五三一六分之二一二三辦理繼承登記。
前項繼承登記辦畢後,原告與被告蔡純枝、蔡明霞、蔡明雪、蔡秀雲、蔡志賢、蔡明珍、王宏嘉、褚孟蘭、褚孟華共有坐落雲林縣褒忠鄉忠東段九七九、九八○、九八八地號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
㈠編號A部分面積三一八‧○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明珍取得。
㈡編號B部分面積三一八‧○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秀雲、蔡志賢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㈢編號C部分面積三一八‧○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純枝取得。
㈣編號D部分面積三一八‧○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明霞取得。
㈤編號E部分面積三一八‧○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明雪取得。
㈥編號F部分面積三一八‧○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宏嘉取得。
㈦編號G部分面積三一八‧○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劉育齊取得。
㈧編號H部分面積四七‧五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分歸被告褚孟蘭、褚孟華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原告與被告褚孟蘭、褚孟華、蔡純枝、蔡明霞、蔡明雪、蔡秀雲、蔡志賢、蔡明珍、王宏嘉共有坐落雲林縣褒忠鄉忠東段九九六、一○一九地號土地准予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