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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ISTIYOKO(優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被告ISTIYOKO(優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TRAN THI LUYEN陳氏戀、LE THAC CAO THANG黎碩高勝、LE THAC KIM PHU黎碩金富、LE THAC MANH黎碩孟、NGUYEN THI HONG阮氏紅與王基豐(原名王佳偉)即新安農產行、ISTIYOKO(優可)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應送達予被告ISTIYOKO(優可)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ISTIYOKO(優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左茹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