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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港簡字第12號林時揚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07年度港簡字第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時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7年度港簡字第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時揚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時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