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被告廖秋賢承之受訴訟人廖哲瑋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廖容琦與被告廖秋賢承之受訴訟人廖哲瑋間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廖秋賢之承受訴訟人廖哲瑋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