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454號沈金水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癸字第31454號
主旨:公告徵詢沈金水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
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 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癸字第314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寶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將債務人沈寶精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總價新台幣442,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沈金水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
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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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雲金職字第16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1454號 財產所有人:沈寶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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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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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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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大埤鄉 │三結 │ │584 │ │379.5 │9分之2 │4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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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埤頭段320-6地號。調94執全777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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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函稿代碼:27-39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111雲金職日字第161號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