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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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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調字第2號廖明琴、廖仁豪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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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調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廖明琴、廖仁豪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調字第2號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李秀月等一百七十六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廖明琴、廖仁豪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明琴、廖仁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調解程序。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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