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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045號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91執全994號)、戴艾德(清算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假扣押債權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91執全994號)、戴艾德(清算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分配期日通知暨分配表乙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癸字第340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91執全994號)、戴艾德(清算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0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戴吉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主旨如下:本院定於111年10月12日上午8時45分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說明摘要如下:假扣押債權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91年度執全994)應於分配表確定前,儘速以書狀提出假扣押所保全債權之終局執行名義正本。逾期未提出,即將應受分配款「提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高士童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癸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