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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5號被告呂昌磊、呂健豪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善109年度訴字第4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呂昌磊、呂健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4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呂昌磊、呂健豪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昌磊、呂健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程尹鈴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曾瑞西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呂和
呂昇霖
呂汶樺
呂安長
王呂貴美
呂自在
呂素珠
呂素娥
呂文現
陳長興即呂得財之遺產管理人
(以上七人為呂老厨之繼承人)
呂標
呂振發
呂春于(兼呂春東之繼承人)
呂秀(即呂春東之繼承人)
張梅芸(即呂春東之繼承人)
呂佳琪(即呂春東之繼承人)
呂佳欣(兼呂春東之繼承人)
呂健彰
呂柄勳
呂俊興
呂坤霖即呂阿儒
呂秉聰
呂嘉正
呂霈祺
呂昌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月華
被 告 張桂
呂正昌
呂美娟
呂美芳
呂淑芬
呂健豪
呂蘭思
呂蘊烝
呂崇槀
呂文詩
呂吳銀
呂文太
呂文生
呂松霖
呂素琴
呂欣怡(即呂文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安長、王呂貴美、呂自在、呂素珠、呂素娥、呂文現、陳長興即呂得財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老厨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分之○,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呂秀、呂春于、張梅芸、呂佳琪、呂佳欣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春東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分之○,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呂欣怡應就其被繼承人呂文彥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分之○,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土地,依如附圖分割方案(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所示分割,即:編號558部分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呂吳銀、呂文生、呂松霖、呂文太、呂素琴、呂振發、呂春于、呂佳琪、呂佳欣、呂蘊烝、呂健彰、呂柄勳、呂俊興、呂秀、張梅芸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558⑴部分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呂和、呂昇霖、呂汶樺、呂安長、王呂貴美、呂自在、呂素珠、呂素娥、呂文現、陳長興即呂得財之遺產管理人、呂標、呂崇槀、呂文詩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558⑵部分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558⑶部分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呂坤霖即呂阿儒、呂秉聰、呂嘉正、呂欣怡、呂霈祺、呂昌磊、張桂、呂正昌、呂美娟、呂美芳、呂淑芬、呂健豪、呂蘭思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
兩造應給付補償費或應受補償者及金額如附表四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