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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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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64號被告劉佳鑫(即劉益良之繼承人)、被告王光復、受告知訴訟人王夏滿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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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09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劉佳鑫(即劉益良之繼承人)、被告王光復、受告知訴訟人王夏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虎簡字第1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劉佳鑫(即劉益良之繼承人)、被告王光復、受告知訴訟人王夏滿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佳鑫(即劉益良之繼承人)、被告王光復、受告知訴訟人王夏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劉明璌
送達代收人 李羿慧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劉益孝
吳秀錦   
劉俊顯   
劉乃華   
劉佳鑫   
劉益謙
劉祥志
劉靚穎即劉桂君
劉益福
劉益興
林王華真
王光復
黃王和惠
李義豐(即李劉惠敏之承受訴訟人)
李介民(即李劉惠敏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祐(即李劉惠敏之承受訴訟人)
劉惠幸
劉哲言
劉惠月
劉惠滿
林明隆
林于尹
林鼎文
林佳萱
劉美巖
劉錫模
程劉淑敬
蘇秀英
蘇秀雲
蘇秀林
蘇子瑄
曾劉淑全
劉美佑
劉松翰
陳劉淑慎
法定代理人 陳泓錦
被   告 王品翔
林顯庭(即林劉淑勤之承受訴訟人)
林祺雄(即林劉淑勤之承受訴訟人)
陳榮滄(即劉淑從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玲(即劉淑從之承受訴訟人)
陳朝梓(即劉淑從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訴訟人
呂國輝
王春雄
王夏滿
王姿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雲林縣西螺鎮市仔頭段1215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07-30
  • 更新日期:111-07-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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