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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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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4號莊明蒼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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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婚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64號原告林巧英與被告莊明蒼間離婚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莊明蒼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景徽
附錄裁判要旨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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