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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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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4號廖翠華、廖伯文、廖仲財、廖明正、廖素貞、廖季東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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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仁111年度訴字第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廖翠華、廖伯文、廖仲財、廖明正、廖素貞、廖季東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34號李淑容、李玉謹、蔡深淵與廖琇瑩、廖琇珉、廖碧霞、廖翠華、廖伯文、廖仲財、廖明正、廖素貞、廖季東、林楊賽霞、林志誠、林惠鈺、林心悅、林惠莉、林惠敏、林成志、林昭明、林王月霞、林美枝、林美凌、林詠森、廖素芬、廖素芳、廖志強、廖笙融、林劉淑雲、林慧律、林順烽、林宣瑋、施賜隆、施燕玲、施美貴、施美琪、林山蘭、林忠山、林忠科、林彩雲、徐林彩鳳、楊慶興、李鳳、楊嘉寶、楊雅全、楊重光、楊宗正、林恬宇、楊創宇、廖介深、廖介松、廖介民、廖介鈿、廖麗瑩、廖介源、廖介山、廖介紳、廖雯輝、廖安絜、廖雯儀、黃國珍、黃若菁、黃若綺、黃清和、黃麗卿、廖元隆、林王月霞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廖翠華、廖伯文、廖仲財、廖明正、廖素貞、廖季東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翠華、廖伯文、廖仲財、廖明正、廖素貞、廖季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姵君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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