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803號林順風之優先承買通知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癸字第39803號
主旨:公告徵詢林順風 (共有人兼毗鄰耕地之所有權人)之繼承
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癸字第398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朝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11年5月25日將債務人林朝陽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42,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兼毗鄰耕地之所有權人林順風業已死亡,其繼承
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
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
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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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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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雲金職字第8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9803號 財產所有人:林朝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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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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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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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臺西鄉 │五華 │ │178 │ │784.52 │48分之3 │42,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調108年執全助8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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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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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單獨標價,單獨拍賣,情形詳如附表。 │
│ │二、他項權利:無。 │
│ │三、依地政人員指界、假扣押查封筆錄及估價報告書,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樹林,目視無地上物,墳墓│
│ │有無占用拍賣土地非經鑑界無從確認,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
│ │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作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四、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
│ │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
│ │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工程受益費等,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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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函稿代碼:27-39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111雲金職日字第81號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