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9號吳育秋之判決正本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0年度訴字第4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吳育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吳育秋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育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左茹
附錄判決節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張○銘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吳○毅
柯○保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湯○雯
被 告 吳○秋 (遷出國外)
吳○超
訴訟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湯○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訟費用由被告湯○雯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元為被告湯○雯供擔保後假執行。但被告湯○雯如以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7-20
- 更新日期:111-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