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許繼元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繼元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林明智與林慶堂、林義郎、許鋒志、林聰裕、林文彥、懷毅股份有限公司、林家賢、李財源、李佳璦、許護釋、許哲綸、沈信甫、郭宏瑜、林景儀、許桂蘭、許榮雄、許榮海、許文龍、許普湶、許金石、許憲銘、許玉烽、許文誠、許惟喨、許秋桂、許麗文、劉雪梅、許濠璽、林清江、許復國、許森琳、許明淵、許秀淋、許欄香、許繼元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繼元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繼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