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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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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被告蔡榮鴻、蔡榮龍、蔡侑君、廖逸介、廖乃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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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榮鴻、蔡榮龍、蔡侑君、廖逸介、廖乃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榮鴻、蔡榮龍、蔡侑君、廖逸介、廖乃儀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榮鴻、蔡榮龍、蔡侑君、廖逸介、廖乃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約僱書記官  陳聖智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彩燕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廖南明
廖北城
廖中正
廖麗玉
廖昱鑫
廖昱權
廖書坤(兼陳雪子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鈴(兼陳雪子之承受訴訟人)
廖紫均(兼陳雪子之承受訴訟人)
       蔡爾平
蔡爾信
蔡愛真
蔡愛智
蔡榮鴻
            蔡榮龍
蔡侑君
陳佳麟
陳佳婧
陳佳莘
廖逸介
廖婉臣
廖洪玉潤
廖乃儀
廖世雄
廖國雄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廖玉枝
被      告  廖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發回更審(109年度上字第24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西螺鎮三塊厝段鹿場小段662地號、面積
1,892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即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2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
㈠編號A部分,面積1,32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廖彩燕取得。
㈡編號B部分,面積56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南明、廖北城、廖中正、廖麗玉、廖昱鑫、廖昱權、廖書坤(兼陳雪子之承受訴訟人)、廖美鈴(兼陳雪子之承受訴訟人)、廖紫均(兼陳雪子之承受訴訟人)、蔡爾平、蔡爾信、蔡愛真、蔡愛智、蔡榮鴻、蔡榮龍、蔡侑君、陳佳麟、陳佳婧、陳佳莘、廖逸介、廖婉臣、廖洪玉潤、廖乃儀、廖世雄、廖國雄、廖玉枝、廖蘭英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聖智

◎附表:雲林縣西螺鎮三塊厝段鹿場小段662地號土地(1,892㎡)
       共有人應有部分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西螺鎮三塊厝段鹿場小段662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01
廖彩燕
29060分之20342
29060分之20342
02
①廖南明、②廖北城、③廖中正、④廖麗玉、⑤廖昱鑫、⑥廖昱權、⑦廖書坤、⑧廖美鈴、⑨廖紫均、⑩蔡爾平、⑪蔡爾信、⑫蔡愛真、⑬蔡愛智、⑭蔡榮鴻、⑮蔡榮龍、⑯蔡侑君、⑰陳佳麟、⑱陳佳婧、⑲陳佳莘、⑳廖逸介、㉑廖乃儀、㉒廖婉臣、㉓廖洪玉潤、㉔廖世雄、
㉕廖國雄、㉖廖玉枝、㉗廖蘭英
公同共有
10分之3
連帶負擔
10分之3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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