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14號黎秋賢(LE THI THU HIEN)之開庭通知等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0年度婚字第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陳永勝與被告黎秋賢(LE THI THU HIEN)間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黎秋賢(LE THI THU HIEN)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函 稿 代 碼:G006-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U304-國外公送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