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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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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2443號共有人林石評、廖培宏(林猪母之繼承人)廖小萱(林猪母之繼承人)、廖茂林(林猪母之繼承人)或其繼承人之優先承買公告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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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子字第3244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林石評、廖培宏(林猪母之繼承人)廖小萱(林猪母之繼承人)、廖茂林(林猪母之繼承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子字第32443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11年4月13日將債務人林文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總價新臺幣175,6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林石評等人無法送達,
      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
      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
      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詳如附件


院  長 劉  ○  ○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決行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函 稿 代 碼:5.23.2 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土34-1Ⅳ、強注44①前)
股       別:子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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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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